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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摘要)

2023-02-09  访问次数:227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开展规模、规划和效益,理解产业组织、产业构造、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消费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和新兴产业开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根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办事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应侧构造性变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构造优化晋级等方面的新停顿。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根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根底,完善“三新”统计,推进国民经济核算变革,鞭策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应侧构造性变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开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才能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处置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运营户。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运营户根据《普查单位划分规定》停止界定。   (二)普查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详细包罗: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消费和供给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办事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办事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办事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备办理业,居民办事、补缀和其他办事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办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为包管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对包罗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停止全面清查。   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罗单位根本情况、组织构造、人员工资、财务情况、能源消费与消费、消费才能、消费运营和办事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按照不同的普查对象,其普查内容也有所不同。详细分为四类普查表。   (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罗一套表单位根本情况、财务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能源消费与消费情况、消费才能、消费运营和办事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内容。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罗非一套表单位根本情况、财务情况、从业人员情况、部分行业运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三)个体运营户普查表。   包罗个体运营户根本情况、雇员支出、税费、房租、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部门普查表。   包罗金融、铁路部门及军队系统负责普查的单位根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以及指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业务量情况。   五、普查方法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处置第二、三产业的个体运营户停止全面清查,详细根据《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施行。   (二)普查登记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根底上停止普查登记。对个体运营户在全面清查的根底上,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运营户抽样调查方案》停止抽样调查。   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施行普查。对处置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运营户在其主要运营活动所在地停止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停止普查登记。多法人结合体不得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别离对每个法人单位停止登记。   (三)数据报送方式。   在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员使用PAD(手持挪动终端)采集清查对象数据;在普查登记阶段,采取网上直报、PAD采集、部门报送及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普查对象数据。   六、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罗: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施行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普查材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3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2018年1-9月)。   1.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7月底前)。   2.省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施行方案,并停止试点(8月底前)。   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普查内容,如省级确需增加的,由省统计局和省级普查办公室报请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18年7-8月)。   1.工作准备。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选定电子底图,下发普查区绘图与办理软件。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划分普查区。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对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停止确认,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构成普查区地图。   3.核实和验收普查区地图。县级普查机构核实并修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整理、审核、修改本级普查区地图。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逐级验收下一级普查区地图。   详细根据《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组织施行。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18年7-8月,11-12月)。   1.人员选聘。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指导、乡级普查机构负责详细组织施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工作。   2.业务培训。对选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停止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   详细根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办理工作细则》组织施行。   (四)编制清查底册(2018年7-8月)。   1.搜集整理部门数据。各级普查机构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搜集单位名录和相关材料。材料整理后,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2.停止单位比对。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将根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不包罗个体运营户数据)停止比对、合并,建立单位比对数据库。   3.生成清查底册。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拔取部分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有条件的地区可生成个体运营户清查底册。   (五)施行单位清查(2018年8-12月)。   1.清查告知。清查前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   2.材料准备。将清查底册、普查区地图导入PAD,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及用品。   3.实地清查。按照普查区地图,逐户清查,使用PAD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填写清查表。   4.数据编码与审核。普查员上传PAD采集的数据。县级普查机构停止编码赋码,省及省以下普查机构组织清查表数据审核。   5.查疑补漏。县级普查机构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   6.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抽取部分普查小区,逐户调查核对。将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和统计调查数据等停止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7.上报清查结果。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后上报清查表和清查底册。   8.全国数据审核。国务院经普办组织开展清查表数据审核工作。   9.编制普查名录。国务院经普办标识表记标帜各类单位,整理生成普查用单位名录,并统一反应省级普查机构。   详细根据《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施行。   (六)登记准备(2018年11-12月)。   1.个体运营户抽样。省级普查机构汇总生成本地区个体运营户名录信息,上报国务院经普办。国务院经普办负责统一抽选样本。   2.数据准备。将普查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及普查表式摆设至联网直报平台或导入PAD;将必然规模以上个体运营户普查名录,个体运营户样本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导入PAD。   3.普查告知。通过有效途径向所有普查对象告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宜,指导和催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七)普查登记(2023年1-4月)。   1.数据采集。一套表单位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运营户样本单位原则上由普查员使用PAD入户调查或网络报送的方式采集普查表数据。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停止随报随审。   3.登记查疑补漏。对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停止查疑补漏。   (八)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23年4-8月)。   1.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停止数据质量检查。   2.数据集中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停止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   3.基层数据验收。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验收结果停止确认。   详细根据《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组织施行。   (九)普查数据汇总(2023年5-9月)。   1.快速汇总。按照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运营户根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根底上,别离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推算汇总。按照个体运营户清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汇总个体运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其分行业大类和分省(区、市)数据。如需推算分市县主要指标数据的,由省级普查施行方案规定。   (十)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23年5-6月)。   国务院经普办在全国抽取必然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停止质量抽查。   详细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组织施行。   (十一)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2023年8-11月)。   1.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根底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停止比力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2.数据共享。按照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能够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   3.数据发布。根据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二)普查材料开发(2023年10月-2023年12月)。   1.建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根本单位名录库、根底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研究分析。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利用经普材料停止宏观分析和专题分析研究。   3.编印普查材料。编纂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等普查材料。   4.材料整理。各级普查机构、各部门整理经普过程文件,编纂出版文件汇编、画册、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材料;开展优秀论文评选、统计分析和相关评审;对文件、材料、出版物停止整理归档、设备划拨等。   (十三)普查总结(2023年9月-2023年2月)。   1.地方总结。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停止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停止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扬工作。   2.国家总结。在地方总结的根底上,对全国普查工作停止总结,并按有关规定停止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扬工作。   七、普查组织施行   (一)全国统一指导。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指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施行中严重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详细负责普查的宣传发动、方案设计、培训和摆设、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材料开发、普查总结和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部门分工协作。   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行政记录和相关材料,协助开展单位清查、普查和数据评估认定工作;金融、铁路部门成立普查机构,负责提供本系统单位名录材料和相关统计数据,别离开展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工作,金融部门还需参与本行业普查数据审核;军队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施行;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提供普查所需的单位名录材料。各相关成员单位还需提供业务统计材料。   (三)地方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施行工作,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参加地方普查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根据统一安置开展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基层组织,要发动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四)各方共同参与。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一要求和各自本能机能,各负其责,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发动、条件保障和组织施行等工作。   八、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普查工作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坚持依法普查,经济普查对象要定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获得的单位和个人材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根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施行处罚的根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普查法纪,不折不扣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奥秘和普查对象的商业奥秘,必需履行保密义务。对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查责任。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依法停止公示并开展结合惩戒。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设立普查质量办理小组,按照《普查全面质量办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全面质量办理施行细则,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全面质量办理的详细组织和施行,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